崇外街道其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答复解释工作预案
(草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准备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崇文区其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答复解释工作预案(草案)》,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用于指导处理发生在崇外街道区域内,应由崇外街道办事处处置的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各类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工作。崇外街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处理、答复过程中,应遵循统一领导、严格依法、快速及时的原则。
其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政府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如果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如果同意公开的,科室可以予以公开;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答复解释预案
(一)答复程序
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信息是否属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可以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确定。
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的,应该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决定依据,由部门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将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报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备案。
(二)解释沟通
科室做出书面答复时,应及时指派专人与申请人沟通,解释答复依据,征求申请人意见。答复解释工作应做到耐心、细致。
对违规申请的申请人,要重点解释其违规事由并引导其依法申请;对纠缠申请的申请人,要认真讲解答复依据,安抚申请人情绪;对人数较多的群体申请,应提前做好答复解释的工作准备,必要时可与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处信访办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三)权益救济
科室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救济措施。
申请人认为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沟通协调
各科室应主动与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办事处信访办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处理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我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