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外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
一、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街道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街道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完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街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街道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街道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