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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崇外街道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5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渠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认真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31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61号)、《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6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崇文区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发布工作的目标要求。


做好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和指导作用;有利于澄清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确保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准确、及时、权威;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发布程序,严格内容把关,防止产生或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特别要防止诱发群众思想波动、干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产生连锁不良反应等情况发生,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二、加强对政府重点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崇外街道应重点做好以下政府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不实、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委宣传部、各部门主管新闻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处室是崇文区和各部门领域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区各部门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由我区及各部门现任的新闻发言人负责有关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如需更换新闻发言人,应报区委宣传部备案。街道要加强对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新闻发言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发布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审批管理


崇外街道在发布有关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所规定的审批管理和工作程序执行。


涉及全区性政府信息的新闻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涉及各部门政府信息的新闻发布,一般事项报区委宣传部和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后即可自行发布;重要事项须经主管区领导审批并报区委宣传部和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发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严格按照《北京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执行。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活动情况的新闻发布,由活动组委会(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未经组委会(指挥部)授权或区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发布与活动有关的政府信息。


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由区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各部门在发布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其它区县或部门时,应当与有关区县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全区范围的政府信息。


各部门在发布相关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选择好发布方式,加强发布内容的审查,确保发布内容准确。


五、加强对境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管理


需向境外媒体发布有关涉及全区性的政府信息时,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负责协调组织。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需要邀请境外媒体参加时,应报区委宣传部、区外办批准,由区委宣传部、区外办组织境外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在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境外媒体直接向各部门提出采访有关政府信息时,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477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发表时间:2008-4-8 14:45:4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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