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崇文区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崇文区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崇外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
第三条(机构职责) 崇外街道要及时向本区行政服务大厅、区档案馆、区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将联系人、联系电话告知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崇外街道通过“崇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完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的移送,确保电子文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政府信息查阅利用管理办法,使政府信息的提供利用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工作原则) 崇外街道向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的政府信息坚持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移送时间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移送时间) 崇外街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移送至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2个工作日。
对已失效的公开政府信息,应在失效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移送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将2003年1月1日至条例施行前本部门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先行移送至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六条(格式要求) 纸质文本应按照国家有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统一文件制发格式。电子文本的格式依照“崇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条(移送内容) 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机构职能类、法规文件类、规划计划类和行政职责类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
纸质目录的编制按照《崇文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要求执行。
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内容除上述纸质文本移送内容外,还应包括“业务动态类”政府信息。
第八条(移送方式) 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以下方式:
提供纸质目录一份,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同时填写相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见附表),分别送达或邮寄至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移送”字样。
纸质文本以直接送达方式移送的,经接收、移送双方确认数量、内容无误后,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接收方留存第一联,移送方留存第二联;纸质文本以邮寄方式移送的,接收方须在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第二联反馈给移送方,移送方核实并留存。
电子文本通过“崇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移送,电子目录和电子文本在系统公开的同时,视为移送。
第九条(管理考核) 要加强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管理,保证移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移送工作情况纳入崇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对各部门移送政府信息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核对、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报给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站点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
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
第一联:接收方留存 编号 年 月
移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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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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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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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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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周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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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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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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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
第二联:移送方留存 编号 年 月
移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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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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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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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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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周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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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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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目 录 |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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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概 述 |
标 题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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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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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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