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机关财产的有序使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工
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固定资产的全面管理,并设专人负责,同时建账、建卡,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领导负责,并对办事处办公室负责。
三、固定资产范围
街道各科室所属固定资产,无论是街道购入,还是上级调拨、奖励或由其他渠道转入,均属机关固定资产。办事处办公室、财政科要做好资产登记手续。
四、固定资产购买
街道固定资产的购入,由使用部门向办事处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交由办事处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配发时办公室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五、固定资产变更
固定资产的变更由办事处办公室统一调整,各科室不得私下变更固定资产属性。人员调动,其所用物品不随人员变更属性。机关科室合并、分立、撤销,办事处办公室要对涉及科室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重新分配,并及时做好变更登记,保证固定资产的账、物、卡一致。
六、固定资产报废
机关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办事处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报废手续,经主任批准后,注销账卡,各科室无权将财产报废、变卖或进行其他处理。
七、固定资产的盘点
每年的第四季度办事处办公室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及时掌握资产的变化情况,保证账、物、卡相符,对盘盈,盘亏要分析原因,查明责任。
八、一般用品的管理
机关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